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997號、112年度偵字第
1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承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承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 觸犯加重詐欺等罪之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及有反覆實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虞,而有羈押 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處分在案。二、茲被告鍾承因另犯詐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 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判處「鍾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由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6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自「 113年3月27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35頁 ),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