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683號
TNDM,112,金訴,1683,202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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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峻達


林宏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
1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峻達林宏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峻達林宏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收 受本件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163至165頁) ,被告2人分別於同年4月1日及4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然 未敘述上訴理由,並敘明理由後補(如本件刑事上訴狀所載) ,而因被告2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4月29日( 期間末日周六休息日,延至次日上班日期滿)仍未補提上 訴理由書,揆諸前開法條意旨,爰命被告2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陳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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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