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513號
TNDM,112,金訴,1513,2024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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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6
4、12169、13206、16588、25519、27041、27042號、112年度偵
緝字第16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孟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孟融黃伊弘吳連合(上2人業經本院先行審結)、吳嘉 政、楊勝任(上2人另行審結)、胡家榮(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478號判決)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琳恩」、「巨人綠」、「邱釋迦」及其他身分不詳 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與「琳恩」、「巨人綠」 、「邱釋迦」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參與各次犯行之 人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一)⒈由吳孟融陳亭均(另案審理)收購其名下第一商業銀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並指示陳亭均將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 功能,綁定吳嘉政名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該帳戶交 給「邱釋迦」;⒉由黃伊弘收購蔡有仁(業經本院先行審結) 名下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楊勝任向蔡有仁拿取上開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交給吳連合,再由吳連 合轉交予黃伊弘,蔡有仁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犯意出售其上開兆豐及第一銀行帳戶,並因此獲得新臺幣( 下同)6萬元之報酬;⒊由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以18萬元 之對價,收購胡家榮名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二)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11所示之詐騙手法



,詐騙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 附表編號1-11所示時間匯款至各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復 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各該款項層轉至如附 表編號1-11所示之第二層、第三層帳戶。
(三)繼由吳嘉政於附表編號1-8所示提款時間,依照「巨人綠」 之指示提領各編號所示款項後上交予「琳恩」,藉以製造金 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此 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案經林楊淑丹沈庭鴻、黃愛淑韋宛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博宏訴由嘉義縣警 察局、蔡耀庭彭柏軒、黃來勇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吳孟融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 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遭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施用詐術因此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及證人陳 亭均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將上開帳戶出售予被告等情相符, 並有同案被告吳嘉政提領贓款監視器畫面(見警二卷第19至3 7頁)、WECHAT及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警二卷第51 至66頁)、陳亭均之存摺及金融卡正反面照片(見警三卷第11 4至115頁)、被告手機資料截圖、WECHAT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見警三卷第107至112頁)、被害人韋宛妤提出之匯款交易憑 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警二卷第155至16 3頁、第177至183頁、警三卷第147至168頁)、被害人沈庭鴻 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報案資料(見警二卷第205至207頁、 警三卷第228、234至246頁)、被害人黃愛淑提出之匯款交易 憑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報案資料(見警二卷第217至 219頁、第219至232頁、警三卷第248、271至291頁)、被害 人林楊淑丹提出之匯款交易憑證、存摺內頁、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111年8月8日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順億工程(股)公司 估價單、報案資料(見警二卷第239至244頁、警三卷第306至 307頁、警三卷第304、305、308至343頁)、被害人詹珺宇提 出之報案資料(見警三卷第198至22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偵七分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 三卷第352至356頁)、陳亭均之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111年



8月31日一士林字第00103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網路銀行登 入位置、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3 61至378頁)、吳嘉政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 細、IP登入位置(見警三卷第379至403頁)、臺灣土地銀行新 市分行111年11月4日新市字第1110002961號函檢附之陳力嘉 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見警三 卷第404至411頁)、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11年9月1日一新 營字第00153號函檢附之涂信竹開戶資料、網路轉帳業務約 定轉出帳號明細查詢、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 、IP登入位置(見警三卷第412至421頁)、吳嘉政之華南銀行 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整合查詢、歷史交易 明細、IP登入位置(見警三卷第422至429頁)、白棟承之元大 銀行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約定轉帳帳號資料、IP登入 位置(見警三卷第430至436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如附表編號3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同案被告吳嘉政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如附表編號2及附表編號3至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就上開一般洗錢之犯行,已於審判中自白,合



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此部分 自應於量刑時併予參酌。
(三)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 為貪圖不法利益,以多人縝密分工方式實行詐欺犯罪,而與 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違犯本案犯行,顯見其無視法紀、漠 視他人財產權益之心態,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 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於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及其自 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被 害人和解以填補損害,或取得被害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 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 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 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所犯 上開各罪,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其另涉犯他案而由法 院另案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依前開說明,應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 請裁定為宜,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四、被告自承於本案獲得5,000元報酬(見偵二卷第43頁),雖未 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備註(涉案被告、偵查案號) 1 陳博宏 (提告) 以LINE暱稱「沈佳琪」、「國票綜合證券-張惠雯」向陳博宏詐稱:可下載「國票綜合證券」APP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7日8時52分、9時58分各匯款90萬元、60萬元 高文笙(另案偵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7日10時42分、10時42分轉匯48萬16元、40萬9,019元至叢謙滋(另案偵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7日10時44分轉匯88萬9,023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7日11時34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永康分行」提領88萬9千元 112年度偵字第12169號吳嘉政(另行審結) 2 林楊淑丹(提告) 假冒警察、檢察官向林楊淑丹詐稱:涉及老鼠吸金案,要將錢領出來保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匯款。 111年7月13日11時36分匯款96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24分轉匯96萬元至陳力嘉(另案偵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28分轉匯9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3日12時58分提領96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另行審結)、吳孟融 111年7月14日13時25分匯款92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4日13時40分轉匯89萬9千元至陳力嘉(另案偵辦)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4日14時7分轉匯89萬8千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4日14時41分提領90萬元 111年7月18日12時8分匯款98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8日13時30分轉匯9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8日13時55分提領96萬元 111年7月19日12時39分匯款93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9日13時33分轉匯92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19日14時25分提領96萬元 111年7月21日10時49分匯款98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1日11時8分轉匯97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1日11時46分提領97萬元 111年7月22日11時6分匯款97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1時28分轉匯97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2時12分提領140萬元 111年7月25日10時41分匯款98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0時56分轉匯98萬元至涂信竹(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0時59分轉匯97萬9,000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5日11時42分提領128萬元 111年7月26日10時43分、11時4分匯款9萬元、81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51分、11時6分轉匯9萬元、80萬元至涂信竹(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6日11時12分轉匯9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6日11時56分提領96萬元 111年8月3日10時50分匯款199萬元 白棟承(另案偵辦)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日12時30分轉匯95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3日13時14分提領95萬元 111年8月3日12時46分、12時48分轉匯34萬9,263元、35萬737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3日13時31分提領70萬元 111年8月4日10時20分轉匯4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4日15時50分提領19萬元 3 詹珺宇 於「J.P.M內部策略」LINE群組內自稱營業員「林千惠」向詹珺宇詐稱:在「摩根資產」應用程式內儲值就可以操作購買折價金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1時28分匯款35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1時34分轉匯44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2時12分提領14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另行審結)、吳孟融 111年7月22日11時42分、11時42分匯款10萬元、10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1時53分轉匯20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3時15分提領50萬元 4 沈庭鴻 (提告) 傳送LINE訊息向沈庭鴻詐稱:可匯款至避稅帳戶投資代操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3時35分匯款5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2日13時43分轉匯86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2日14時7分提領97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另行審結)、吳孟融 5 黃愛淑 (提告) 自稱「陳妍希」顧問向黃愛淑詐稱:可以領取飆股資訊云云,並將黃愛淑加入LINE群組「富達內線交易27」,其後陸續推薦投資專案供黃愛淑儲值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2日13時36分匯款20萬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另行審結)、吳孟融 6 韋宛妤 (提告) 自稱富達投信「劉馨雯」,向韋宛妤詐稱:可下載富達投信APP匯款到指定之帳戶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25日14時15分匯款10萬1千元 陳亭均(另案審理)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4時17分轉匯13萬元至涂信竹(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5日14時48分轉匯13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5日15時17分、15時18分、15時19分各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 2.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7月25日15時24分轉匯4萬元至吳嘉政名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15時24分提領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7041、27042號吳嘉政(另行審結)、吳孟融 7 蔡耀庭 (提告) 自稱「嘉信理財客服」向蔡耀庭詐稱:可以代操股票並保證獲利云云,要求蔡耀庭下載「嘉信優選股」APP、「景順證券」APP匯款投資,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9日12時20分匯款6萬元 朱筱凝(另案偵辦)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9日14時10分轉匯18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8月29日14時19分提領1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6588號吳嘉政(另行審結) 111年8月30日11時5分匯款2萬4千元 李秉樺(另案偵辦)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0日12時10分轉匯19萬4千元至蔡有仁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30日12時18分轉匯19萬4千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8 張美玉張美玉之子楊士忠詐稱:可下載「日茂證券」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楊士忠張美玉均陷於錯誤,由張美玉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9時25分匯款15萬元 朱筱凝(另案偵辦)之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11時17分轉匯23萬元至吳嘉政(另行審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嘉政(另行審結)於111年9月1日11時23分提領12萬元 ⒈112年度偵字第4664、13206、25519號吳嘉政(另行審結) ⒉黃伊弘吳連合涉案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判決在案,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111年9月20日9時33分匯款25萬元 胡家榮(已判決確定)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13時0分轉匯25萬元至蔡有仁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13時3分轉匯25萬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度偵字第4664、25519號吳嘉政(另行審結)、蔡有仁 ⒉黃伊弘吳連合涉案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判決在案,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9 彭柏軒 (提告) 向彭柏軒詐稱可下載「高勝優選股」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4時10分匯款15萬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14時20分轉匯15萬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日14時24分轉匯15萬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111年9月7日12時44分匯款19萬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53分轉匯36萬8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54分轉匯36萬8千元至劉威廷(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黃來勇 (提告) 自稱「Ann.Chen」向黃來勇佯稱可依指示投資並保證獲利云云,致黃來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5日12時23分、12時24分匯款1萬元、1萬5千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12時25分、13時6分轉匯8萬元、1萬5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12時26分、13時7分轉匯8萬元、1萬5千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111年9月6日12時24分、12時26分匯款3萬元、3萬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13時35分轉匯10萬2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6日13時41分轉匯10萬2千元至陳冠霖(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游名駿 以LINE傳送簡訊向游名駿詐稱:可連結高盛股票投資網站申請會員帳號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7日9時57匯款1萬1千元 孫當清(另案偵辦)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0時49分轉匯28萬6千元至蔡有仁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7日10時51分轉匯28萬6千元至劉威廷(另行偵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蔡有仁、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黃伊弘吳連合楊勝任(另行審結)、蔡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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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