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60號
TNDM,112,訴,860,2024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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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云英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60號民國113
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 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60號113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之 刑事判決書,係按上訴人陳云英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 」住所地掛號郵寄,並於113年4月24日由上訴人陳云英親自 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易字 卷第189頁),則本件上訴人陳云英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 送達之翌日即113年4月25日起算20日至同年5月14日即告屆 滿;惟上訴人陳云英遲至113年5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憑 ,上訴人陳云英之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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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