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19號
TNDM,112,訴,1119,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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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明


具 保 人 陳泳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泳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魏明城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泳亨繳納保證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1-83頁)。 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5分到庭行準 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 之紀錄,且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 分局警員至被告送達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住 所實施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3月 18日刑事報到單及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3年4月25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 3715008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查。併經本院通 知具保人陳泳亨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上開 通知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陳泳亨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 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按,從而,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 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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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