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安華
陳黃淑敏
陳念怡
陳梓熏
陳梓滐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筱瑩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高永穎律師
林育如律師
被 告 莊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5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59號被告莊碩因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