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222號
TNDM,111,金訴,1222,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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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澄
即 具保 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二、今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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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