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澄
即 具保 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二、今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