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826號
TPDV,113,除,826,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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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連菊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13年1月12日 78,379元 I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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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