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莊國龍
代 理 人 蔡杰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已依法聲請公示催 告獲准(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 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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