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周愛卿
代 理 人 游得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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