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陳銘鋒(即陳莊春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68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2月28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 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544 00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367 00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231 004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397 00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833 00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733 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9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10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1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250 01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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