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及0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宋能斌
宋能峯
宋台榕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認有必要 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