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權利行使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7號
TPDV,113,訴,337,2024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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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楊宗炎

被 告 台北市海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邢益春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行使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之台北市海南同鄉會會員權利行使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會員,並擔任被告理事乙職,被告法定 代理人邢益春則擔任第18屆、第19屆之理事長。民國111年 間邢益春發動臨時會員大會變賣臺北市○○○路000號3樓房產( 下稱系爭房產),因被告前已有出售其他房地並獲取款項, 並不缺錢,卻仍欲出售系爭房產,為保衛被告祖產,伊一再 提出質疑,並在被告群組提出不同意見,邢益春為免於第19 屆第2次臨時會員大會提議變賣系爭房產一事遭伊及其他人 之反對,竟於lll年10月9日第19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下稱 系爭會議)提起臨時動議,將伊予以處分停權(下稱系爭停 權處分),惟伊從未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之情,故系爭停權處分實乃違反法令、章程,且 系爭停權處分為無限期,已形同終止會員資格之「除名」無 異。另依內政部台内團字第1100131620號解釋,會員停權雖 不影響理事職權之行使,但其無限制停權之規定損及伊之權 益,系爭停權處分之目的顯在解除伊之理事職務,違反比例 原則,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之台北 市海南同鄉會會員權利行使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以不實、汙衊之言論攻訐伊,破壞伊名譽, 造成伊會員間之對立、破壞團結,故伊於111年10月9日以系 爭會議提起臨時動議,經12名理事不記名投票,依章程第9 條對原告予以系爭停權處分。嗣伊於111年10月11日以海19 春字第11110111號函通知原告上情,並自111年10月10日起 予以停權,原告於本件起訴前,從未爭執過系爭停權處分之 效力。而原告現仍為伊第19屆之理事,其理事之職權並未受 到任何影響,否認系爭停權處分之目的,是為了解除原告之



理事職務。關於以屋換屋之議題,係想讓會員充分了解會務 運作在當時所面臨到之困境,讓會員可以基於自主意識,以 會員大會投票結果徵求會員之最大共識,而非一昧地一定要 贊成或反對該議題。詎原告身為伊之理事,不但未基於中立 的立場讓會員可以了解該議題始末,反而在有多數會員在內 的網路通訊軟體微信群組以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煽動群組 內成員持反對立場,且消極放任對於汙衊伊A錢的相關言論 在群組內散佈,並在群組內謊稱伊以註銷會員方式去操縱以 屋換屋議題的投票結果,原告所為,不僅未支持理監事會議 之決議,更以不實言論模糊議題、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 團結,已違反章程第3條宗旨的精神,故依章程第9條以理事 會會議決議予以停權,故系爭停權處分非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遭被 告法定代理人以發動私刑方式動員理事會對原告決議而為系 爭停權處分,且系爭停權處分為無限期,已形同終止會員資 格之「除名」無異,被告之舉顯為違法停權,此為被告所否 認,則系爭停權處分之效力為何,攸關原告之權利保障,故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 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依前揭說明,應認原告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為被告會員及理事,被告於111年10年9日召開系爭會議 ,決議予原告系爭停權處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 告111年10月11日海19春字第11110111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23頁)。原告主張其並無任何違反法令、章程或被告決 議之事由,被告以系爭停權處分停止伊會員權,違反法令、 章程,且逾比例原則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1、被告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3條記載:「本會宗旨:以聯絡鄉 親感情,團結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為同鄉服務,並促 進台、瓊兩地交流與發展」、第9條:「會員(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本會大會 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而破壞本會名譽與影響鄉親團結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見本院卷第116頁、第118 頁)。本件被告於111年10月9日系爭會議中,由被告法定代 理人邢益春提出臨時動議,內容為:「(一)案由:對於破壞 鄉親團結與同鄉會名譽之會員應予以停權。提案人邢益春。 說明:日前在微信等通訊軟體的海南鄉親群組中,會員王祿 明、韓介光以不實及汙衊的言論攻撃理事長(有網路截圖為 證),然所提之事乃理事會之決議,非理事長個人行為,且 兩人皆為前任理事,並都參與相關會議,所有決議皆符合法 律規定,但仍以不實及汙衊的言論攻撃理事長此等行為涉及 加重毀謗罪,同時亦造成鄉親的對立。另現任理事楊宗炎亦 在群組中以不實言論模糊焦點,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 結,更使得理監事及會務人員被汙衊,身為現任理事,不尊 重理事會決議,在外搞小團體,攻撃同鄉會尤其要不得,應 予以停權處分」,經決議結果:「決議:經現場12名理事不 記名投票(一名理事有事先行離開),通過提案,依本會章 程第九條規定,予以停權處分。」其中投票結果,同意對原 告為系爭停權處分者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1票,廢票1票等 情,有系爭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表決單等資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4頁、第131頁至第141頁)。然觀諸被 告認定原告有「以不實言論模糊焦點,製造鄉親對立,破壞 鄉親團結,更使得理監事及會務人員被汙衊」之言論,以被 告所提LINE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原告雖有在LINE群組中 提及被告將大多數會員註銷會籍、只承認276位合格,故容 易通過,希望大家叫認識的人投反對票,以及反對出售系爭 房產、希望能爭取被告主導權等言論,然僅在陳述原告個人 意見,並無何故意謾罵、污辱被告之情,而被告為一人民團 體,對於被告是否出售系爭房產、會員資格註銷等情,本屬 可受公評之事,觀之原告言論,僅在表達反對被告出售系爭 房產,並希望動員其他會員在會員大會決議時投下反對票, 屬原告個人意見之表達,並無何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 結之情形。是被告以原告附表言論有以不實言論模糊焦點, 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結、汙衊理監事及會務人員之情 ,而為系爭停權處分,實乏所據,難認有理。
2、至被告稱原告未遵守理事會有關出售系爭房產之決議等語, 然被告章程第9條係規定會員有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本會 大會決議時,始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並非 稱原告不遵守理事會決議,即可構成停權之事由。另觀之被 告前於111年7月31日第十九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中,就是 否用「以屋換屋方式」增加被告收入,以維持會務正常運作



此一議題,經會員表決結果,因未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而議 題未通過,有前開會員大會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61頁);直 至111年11月6日第十九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中,始表決通 過同意用「以屋換屋方式」增加被告收入等議案(見本院卷 第169頁)。是被告於111年10月9日對原告為系爭停權處分之 時,難認原告有何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之停權事由存在。另 被告稱原告於112年11月3日以宜蘭渭水路存證號碼000118號 存證信函,指述被告有膨脹會員人數、建立投票部隊、掌握 理監事人選、進而掌控同鄉會之財產處分權等語,亦係以不 實、汙衊之言論攻訐被告、破壞被告名譽等語,然上開存證 信函做成時間在系爭停權處分之後,且內容僅係原告向被告 表達對於被告處理會務、出售系爭房產等事有不同意見,僅 係對於此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亦難認可以此做為被告系 爭停權處分之事由。
(三)按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原告附表所示之言論,認有違反 系爭章程第3條,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結之情,而依 系爭章程第9條對原告為系爭停權處分,然觀之原告附表所 示言論,僅係在表達對於被告欲出售系爭房產一事之個人意 見,且希望會員能在會員大會中表達反對之意思,其內容僅 係對於被告會務、是否出售系爭房產之可受公評之事表達個 人意見,並無以不實內容譭謗、故意汙衊被告之情,自難認 有何違反系爭章程第3條之情形。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 有何違反法令、系爭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 議之情事,則系爭會議對原告所為系爭停權處分,業已違反 系爭章程第9條,依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為無效。故原 告主張系爭停權處分無效,請求確認原告之台北市海南同鄉 會會員權利行使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停權處分違反法令及系爭章程,請 求確認原告之台北市海南同鄉會會員權利行使存在,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1 同鄉會有八百多位會員,正常要投票通過是難上加難,但這次同鄉會把大多數會員都注銷會籍了,現在只承認276位合格,所以很容易通過,所以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叫你們所認識的投反對票。 2 所以不論如何不能賣!如果沒有錢維護這房子我來負責,我來籌款,籌不到我自己出。 3 群組公告 各位鄉親: 大家好!我己經把同鄉會重要領導都移出群組了,从此群組和同鄉會無關,群組重要的任务是团結關心同鄉會的鄉親,争取同鄉會的主導權,下一届把同鄉會管理權轉移到我們姐妹的手上,讓同鄉會能永續經營下去,我會當帶頭大哥全力投入這場变革,姐妹們認為同鄉中那一位适任下一届理事長的可以推荐出來,或者你認為自己有這個能力的也站出來,(但絕對不是老前輩,老先輩只能當顾問,包括我自己),大家共襄盛舉! 謝謝大家 4 今天我站出來反對賣房子,是居于同鄉會利益考量,我們能有二套房子在這個位置那是我們同鄉會多大的福報,我們一定要維護好,如果賣了一間剩下一間,以后都更完成我們得到的只是一間小房子,這樣對同鄉會來說,用來辦公也不够,出租也不好租,另外在買和賣的過程中損失了稅金,中介費和不對時机造成的損失,那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我呼吁所有姐妹在這個時刻站出來投反對票,如果認為來了中在某些人面不方便投票的,可以不要來弃權也等于反對,所以不管你是否認同我本人,請在同鄉會最大利益面前投下神聖的反對票! 謝謝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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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