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961號
TPDV,113,訴,1961,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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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鍾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零參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零參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於契約涉訟時,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頁、第45頁、第59 頁、第73頁、第87頁、第103頁、第119頁、第133頁),揆 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先於民國111年6月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 款,而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7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 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而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8 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



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1.07%加年 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2.6%),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6月27日後 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14萬0,122元及自112年6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於111年8月2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 而伊借款11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而約 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25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 定儲利率指數1.22%加年利率11.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3. 6%),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 利息至112年7月24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10萬 0,053元及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 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11年9月2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 而伊借款12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而約 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0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 定儲利率指數1.22%加年利率11.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3. 6%),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 利息至112年7月19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11萬 0,222元及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 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11年11月15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 而伊借款6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而約 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15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 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 按定儲利率指數1.22%加年利率14.66%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 6%),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 利息至112年7月3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56,02 9元及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  
㈤、被告於112年2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 伊借款8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而約定 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



儲利率指數1.36%加年利率11.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3.47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 利息至112年8月17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76,4 54元及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47%計算 之利息。
㈥、被告於112年2月2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 而伊借款7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而約 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23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 定儲利率指數1.48%加年利率11.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3. 6%),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 利息至112年9月19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67,0 48元及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 之利息。  
㈦、被告於112年3月1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 而伊借款26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而約 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13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 定儲利率指數1.48%加年利率11.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3. 6%),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 利息至112年7月3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25萬0 ,240元及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計算 之利息。    
㈧、被告於112年4月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伊申請貸款,而 伊借款44萬元予被告,並撥入被告指定之系爭帳戶,而約定 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6日起分期清償,利息則採二段計息: 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 儲利率指數1.48%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合計為12.6%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 息至112年8月26日後未再依約清償本息,合計尚欠伊42萬7, 835元及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6%計算 之利息。      
㈨、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2萬8,00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且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除附表二編號2、3號所示起息日部 分外,其餘部分已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8 份、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8份、撥款資訊卡8份、產 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8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8份、繳款計算式3份、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第21至143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至 於原告雖主張附表二編號2、3所示起息日應分別為112年7月 25日及同年7月20日,惟依卷附該兩筆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所示(見本院卷第51頁、第65頁),被告此部分欠款均繳 息至112年7月31日,其後始未依約清償,則原告請求利息之 起算日應為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日,逾越上開應准許部 分,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之範圍 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另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 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一:原告請求範圍(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1 小額信貸 140,122元 140,122元 12.6%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小額信貸 100,053元 100,053元 13.6% 自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110,222元 110,222元 13.6%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56,029元 56,029元 16%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小額信貸 76,454元 76,454元 13.47%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小額信貸 67,048元 67,048元 13.6%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小額信貸 250,240元 250,240元 13.6%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小額信貸 427,835元 427,835元 12.6%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本院認定範圍(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1 小額信貸 140,122元 140,122元 12.6%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小額信貸 100,053元 100,053元 13.6% 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110,222元 110,222元 13.6% 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56,029元 56,029元 16%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小額信貸 76,454元 76,454元 13.47%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小額信貸 67,048元 67,048元 13.6%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小額信貸 250,240元 250,240元 13.6%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小額信貸 427,835元 427,835元 12.6%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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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