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法定清算人 吳宗祐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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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 &ZZZZ; ○○○○○○○○○○)
被 告 陳永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 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 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 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全方位廣 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僅有 董事長即被告吳宗祐1人別無其他董事,前經臺北市政府於 民國113年1月11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336002900號函廢止其 公司登記,且其公司章程或股東會亦未另定或另選清算人, 亦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列印 資料、被告全方位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等在卷可稽 (分見本院卷第61頁、第83-91頁)。是本件原告列被告吳 宗祐為被告全方位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在卷可稽 (分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第20頁、第22頁、第24頁)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全方位公司於109年9月29日邀同被告吳 宗祐及陳永晉為連帶保證人,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限 額內與被告全方位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全方 位公司於109年10月7日起向原告借款4筆,分別為40萬元、2 0萬、360萬及80萬元,合計500萬元,嗣又於110年8月26日 與原告簽訂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約定利率起訴時如附表利 息欄所示,變更還本付息方式為均自110年10月7日起,前12 個月於每月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付本息,兩造均依借據第6條約定,若未依約繳付 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第2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第2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之部分,另按第2條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全方 位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本金合計500萬元(計算式:40萬元+20萬元+360萬 元+80萬元=5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而被告吳宗祐、陳永晉為連帶保證人,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 書、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受影響中小型事 業適用)、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催告函及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5-49頁、第59頁),核與 其所述相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年息 起訖日 1 借據 400,000 4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2 借據 200,000 2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3 借據 3,600,000 3,6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4 借據 800,000 800,000 2.345%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合計 5,000,000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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