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76號
TPDV,113,訴,1376,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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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 告 雄讚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政楷(原名楊盛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 定書第32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授 信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第31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附表以3.37%計算之利息起 算日原記載之起迄日為「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112年10 月15日」,以3.38%計算之利息起算日原記載之起訖日為「1 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違約金欄原記載為「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息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 上者,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1頁) ,嗣於113年4月30日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變更上開利息起 算日起迄日及補充尚非明確之違約金起訖日期如附表所示( 見本院卷第77頁),核屬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說明,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雄讚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雄讚公司)於民國 111年9月29日邀同被告楊政楷(原名楊盛紘,與雄讚公司合 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雄讚公司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 之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暨其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雄讚公 司之負擔,願與雄讚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立具授信約定書 。雄讚公司依此約定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 3月30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加 碼年息0.2%計算,如上開基準利率調整時,借款利率自調整 日起隨同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月於每月30日付息1次,本金 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如未按期繳付本息,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且應加計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20%之違約金。詎雄讚公司自112年8月30日起即未 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500萬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楊政楷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與雄讚公司就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本件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之請求均 不爭執,然現在無力清償,對原告主張先予判決後再協商還 款事宜並無意見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 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催告函暨回執為證( 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即其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 等節皆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年息 1 1,500,000元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7%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8% 2 3,500,000元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7%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8% 合計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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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讚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