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87號
TPDV,113,訴,1187,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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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
被 告 海鮮控生活鮮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逸軒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 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 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海鮮控生活鮮物有限公司(下稱海鮮控公司)業經主管機關 經濟部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經授商字第11235015180號函 為廢止登記,惟迄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 為規定,業據本院調閱被告海鮮控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可考 ,復有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清算人查詢(見本院卷第33至35 頁)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應以被告海鮮控公司全體股 東林大鈞蔡逸軒為清算人(見公司設立登記表),是本件 應以林大鈞蔡逸軒為被告海鮮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被告林大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海鮮控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1日邀同被告林 大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海鮮控 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 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 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以海鮮控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 本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限額內願與被告海鮮控公司連帶 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海鮮控公司於110年3月12日向原 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47萬5000元、2萬5000元,均約定借 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6年3月12日止;再於110年8月5日向原 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38萬、2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該 日起至116年8月5日止,上開借款利息則均按中華郵政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按月計付(即2.17% ),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未依約繳付利息 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海鮮控公司未依約繳款,依約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0萬6800元及 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林大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海鮮控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逸軒則以:蔡逸軒未參與借款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林大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核屬實,被告海鮮控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逸軒雖辯稱其未參與借款,然被告海鮮控公司 既為借款人,即有清償借款之義務,縱上開蔡逸軒不暸解本 件借款情事,亦不影響被告海鮮控公司與原告間借款契約之 效力甚明,被告海鮮控公司自應依兩造間借貸契約負清償之 責。而被告林大鈞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 ,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1萬6127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2 1萬4211元 自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3 30萬6343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4 27萬0119元 自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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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鮮控生活鮮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