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東佑達奈米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德
被 告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840,9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1,785,000 1 利息 1,785,000 112/9/6 113/4/21 5% 55,920.38 小計 55,920.38 總計 1,840,920.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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