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60號
TPDV,113,補,1260,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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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昇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6,722,15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6,722,1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7,22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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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