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52號
TPDV,113,補,1252,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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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李俊璋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廷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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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