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予曦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婉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等起訴請求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金額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附表編號1所
示聲明部分,核與附表編號3所示聲明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
價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1,577元(計算式:67,69
1元+3,561,890元+351,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編號 被告 應賠償對象 賠償金額 請求權基礎 1 被告吳孟桓、被告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 原告翁婉柔 400,000元 侵權行為 2 被告吳孟桓 原告予曦股份有限公司 67,691元(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 侵權行為 3 被告吳孟桓 原告翁婉柔 3,561,890元 如判賠編號1之400,000元 ,則僅請求3,161,890元 債務不履行 4 被告吳孟桓 原告予曦股份有限公司 351,996元 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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