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鉅億工程行即鄭瑋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逸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3,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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