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25號
TPDV,113,補,1225,202405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許景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許嘉
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院對被告等3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許嘉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3人應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73萬1,651.28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萬
1,65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1/1頁


參考資料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