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葉敏鈴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張玫
玉、許嘉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41,084.19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
收盤價,起訴時(民國113年5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
匯率為1:32.575,折合新臺幣為30,65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655,817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81,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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