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70號
TPDV,113,補,1170,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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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李秋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楚瑜間請求申請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2,000元
(計算式:①26,126,000元+②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3,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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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