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65號
TPDV,113,補,1165,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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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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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