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石千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萬安、蔣孝嚴、陳茂俊、曾文章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