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58號
TPDV,113,補,1158,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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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鄭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5,86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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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