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57號
TPDV,113,補,1157,202405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詹定勲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博裕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萬0,9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