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36號
TPDV,113,補,1136,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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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被 告 李素雲

李澤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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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