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良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倍儀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質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0,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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