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 告 王宣文 李明純 莊智麟 羅楷傑 劉筱君 詹雅雯 邱永廷 陳家柔 蔡文仁 陳彥甫 林慈穎 辛威嘫 陳潔倫 張志勤 林靜婷 陳榮庭 賴美妙 李文睿 賴姿傑 林宥妏 王曜呈 梁曉恩 陳冠穎 林宸羽 劉庭羽 莊惟婷 戴琨育 鐘珮瑜 張嘉紘 兼上29人訴訟代理人 廖聲倫 被 告 真善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