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46號
TPDV,113,補,1046,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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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盛特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9,9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需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又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800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萬0,4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有16萬9,900 元未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16萬9,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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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特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