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石千鈺(原名石光皙、石文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即依原告民國113年4月19日再補充民事起訴狀記載「以損害賠償
60萬元為賠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