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詹珮宜
單秋成
周筱亭
朱啟辰
覃正瑞
賴雨婕
劉佳怡
游淑莉
蔡艷琳
陳玉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2、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為:⒈請求確認南方庭園社區民國112年6月3日區權人
會議決議無效。⒉請求確認南方庭園社區113年1月20日區權人會
議決議無效。⒊請求確認南方庭園社區113年3月23日區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核其上開訴之聲明,皆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上利益無從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
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又原告請求之各
聲明間,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
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
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1,650,000元=4
,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