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193號
TPDV,113,簡上,193,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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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余文傑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北簡字第14108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人請求附帶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故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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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