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3年度,27號
TPDV,113,消債職聲免,27,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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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姵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代 理 人 李賢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姵帆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 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 ,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 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 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 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此有消債條例第1條、第1 32條之立法目的足資參照。
二、債務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1年10月5日, 向本院聲請進入清算程序,經本院審酌相關事證後,於112 年4月20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下稱清算裁定) 債務人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民事執行 處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受理(下稱司執消債清程 序),本院民事執行處復於113年1月30日以裁定終結清算程 序確定。因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揆諸首 揭消債條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兩造於113年5月17日到 場就債務人免責與否陳述意見,並同時發函通知各當事人以 書狀陳述意見,各債權人並未同意債務人免責,並請求本院 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查明債務人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應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之事由。四、債務人應未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 ㈠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稱,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情形:
  查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固定生活收入減去必 要生活費用支出後應尚有餘額等情,業據債務人於113年5月 2日之陳報狀中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9頁),應無疑義, 是以,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稱,債務人有薪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情形,堪予認定 。
 ㈡債務人應難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後段所稱,普通債權人之分 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事: ⒈查,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狀況說明書記載,債務 人主張伊聲請清算前兩年間(109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0月4 日止)之可支配所得數額,合計應為479,216元等語。經查 ,依據華哥食品行所開立之薪資證明之記載(見清算卷第29 5頁至第297頁),債務人自109年10月起至111年9月底止, 合計領有薪資收入464,150元(計算式23,800元×3月+24,000 ×9月+25,250×7月=464,150元),此與債務人所主張之可處 分所得數額大致相符;又經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投保 資料表查明(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債務人於109年



至111年間應未有其他固定之工作收入,堪信債務人之前開 主張為真實,是以,本院認應以債務人主張之479,216元, 做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之數額。 ⒉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狀況說明書之記載, 債務人主張伊聲請清算前兩年間(109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 0月4日止)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應以新北市政府公告 最低生活費之1.2倍進行計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應係居住 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債務人所陳報之租賃契約在卷可證( 見清算卷第125頁),應無疑義。因債務人所主張之必要生 活費用支出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標準互 核相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之規定,毋庸 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以,債務人之前開主張 應予准許,從而,本院認應以517,404元(計算式:20,406 元×3月+21,202元×12月+22,418×9月=517,404元),做為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數額。 ⒊承上所述,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數額, 應為479,216元,扣除該期間必要生活費用517,404元後,已 無餘額;又債務人於清算程序期間,已受有合計155,891元 之金錢分配(見本院卷第17頁),是以,債務人應難認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後段所稱,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事,堪予認定。 ㈢綜上所述,債務人雖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稱,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情事;惟債務人應難認 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後段所稱,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是以,債務人應未 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洵堪認定。五、又經本院依職權就現有之事證予以調查審酌,並未查得債務 人有何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情事,且債權人亦未提 出相關事證以證明債務人確有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之相關 規定,自難認債務人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 予免責之情形,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債務人既經本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 未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復查無消債 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應不予免責事由,是依消債條例第1 32條之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
七、依消債條例第132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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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