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50號
TPDV,113,消債聲,50,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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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玉慧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
送達代收人 蔡適鴻
住○○市○○區○○○路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花
旗銀行)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住○○市○○區○○街0號1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莊玉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9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 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受免責之裁 定,並於113年5月7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 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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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