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姚貴齡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黃冠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姚貴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姚貴齡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債務 人准予免責,並業已確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 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消債債務人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 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受免責之裁定,並 於113年4月8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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