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94號
TPDV,113,法,94,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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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蔡清彥(即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黃宏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3 年4 月11日第7 屆第3 次董 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之「 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 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 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 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要旨參照 )。是如不屬於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 非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之章程變更者,則祇需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 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 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 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 請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就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2 條、 第16條所示部分准予變更之聲請,雖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 章程、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2 名董事視訊參與董事會擷圖、教育部113 年4 月29日臺教社 (三)字第1130040639號許可變更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名冊、常務董事願任同意書、印鑑清冊等件為證,惟聲請人 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即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 第2 條、第16條部分,僅係條文內容合併、條號序號更動及 增列章程修訂沿革之內容修正,此自其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 說明欄所載:「原章程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足以 含括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為免重複規範,爰將第二 條第三款、第四款予以刪除,以利本會業務之調整……」等 語即悉即悉,與前揭規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要件無涉 ,乃屬毋庸經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取得向主管機關之 許可後,逕向聲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准 予變更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定及要旨不符,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聖嚴法師所倡「提昇人的品質,建設人間淨土」之思想理念來淨化人心、淨化社會的教育事業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下的目的業務: 一、對聖嚴法師之平面書刊、影音資訊等各種之著作、文獻、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分層次、分類別、翻譯、編印、製作、發行、推廣、弘揚、贈送至全球各個社會層面之工作,以期人類品質普遍提昇,處處可見人間淨土之實現。 二、獎助與聖嚴法師思想理念相契相同的佛學教育之推動,佛學學術之研究、佛學著作出版,以及與淨化人心、淨化社會等相關之教育項目。 三、捐贈「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推廣漢傳佛教學術及中華佛學研究等相關教育事業。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二條 本會以推廣聖嚴法師所倡「提昇人的品質,建設人間淨土」之思想理念來淨化人心、淨化社會的教育事業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下的目的業務: 一、對聖嚴法師之平面書刊、影音資訊等各種之著作、文獻、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分層次、分類別、翻譯、編印、製作、發行、推廣、弘揚、贈送至全球各個社會層面之工作,以期人類品質普遍提昇,處處可見人間淨土之實現。 二、獎助與聖嚴法師思想理念相契相同的佛學教育之推動,佛學學術之研究、佛學著作出版,以及與淨化人心、淨化社會等相關之教育項目。 三、設立「聖嚴漢傳佛教研究中心」以提升漢傳佛教學術發展,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各項研究計畫,出版相關研究成果。 四、設立「人間淨土弘化中心」以推廣聖嚴法師人間淨土理念,並舉辦各項相關活動。 五、捐贈「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推廣漢傳佛教學術及中華佛學研究等相關教育事業。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一日第七次修正。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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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