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張藍捷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復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有無委任代理人、聲明內容均不明,經本院於 113年4月9日通知聲請人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述,惟 仍執前詞,致本院仍無從釐清聲明內容為何。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