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魏趨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龔勝雄與他人共有位於新竹市 ○○路0段00巷00號之鐵皮建物,因無權占用聲請人之土地, 聲請人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其等應拆屋還地,惟 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89年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或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主張權利,為使上 開訴訟順利進行,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 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龔勝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 度財管字第114號裁定選任張莞萱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 ,此經本院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114號案卷查閱無誤。是本 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龔勝雄之遺產管理人,核無 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