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225號聲 請 人 吳浩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直欣食品有限公司、李俊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