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517號聲 請 人 蘇郁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秉豐、阮金菁、羅建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葉秉豐、阮金菁、羅建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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