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076號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銤祈股份有限公司、蘇明儀、陳和錦、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銤祈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相對人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相對人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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