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2055號
TPDV,113,司票,12055,202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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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55號
聲 請 人 黃錦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榮李秀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明榮李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
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聲請人於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記載「附註已還貳拾萬元整」
,請陳報相對人是否已還款新臺幣20萬元。若是,聲請人即
應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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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