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671號
TPDV,113,司票,11671,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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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1號
聲 請 人 郭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漢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漢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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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