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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8933號
TPDV,113,司執,98933,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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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93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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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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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蕭珍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板 橋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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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