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77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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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陳佩伶
債 務 人 柯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險金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內
湖區」,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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