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9641號
TPDV,113,司執,89641,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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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6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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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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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依職權以勞保閘門系統查調債務人投保資料 ,並發函中華郵政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由此聲請可見 ,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 人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首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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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